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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亚兴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意淳注册资本:1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279074592XH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岔滩白石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24号
经查,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亚兴加油站系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渝綦江应急(加油)〔2025〕39)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油零售证书第綦江2022013号),在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岔滩白石村开展汽油和柴油经营活动。2025年8月21日,当事人以5.62元/L的价格从中化石油川渝有限公司购进10440L车用柴油(0#(Ⅵ)),收货后储存在2号储油罐内,通过2号加油枪对外销售,销售价为6.17/L。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重庆市綦江区亚兴加油站,对当事人储存在2号储油罐内的车用柴油(0#(Ⅵ))开展监督抽检,抽样前2号储油罐内的车用柴油(0#(Ⅵ))尚有2844.1L未售,执法人员抽取样品共计6L,其中检样3L,备样3L,备样由当事人无偿提供,执法人员微信支付当事人3L检样样品费18.51元后把检样和备样一并带走,并将检样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10月22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10月1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42SH100178),检验结论为:经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0号(Ⅵ)),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渝綦江市监质检抽字〔2025〕07102802)和上述《检验报告》(No:2025-42SH100178),经请示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2号储油罐内尚未售出的1515.2L不合格批次车用柴油(0#(Ⅵ))进行查封。当事人在规定的15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现查明,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计销售不合格批次车用柴油(0#(Ⅵ))1328.9L,因有3L备样系当事人无偿提供,实际销售数量为1325.9L,违法所得为:1325.9L(6.17元/L-5.62元/L)=729.25元,货值金额为:2844.1L6.17元/L=17548.10元。
综上,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车用柴油(0#(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车用柴油(0#(Ⅵ)),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车用柴油(0#(Ⅵ))1518.2L;2、没收违法所得729.25元;3、罚款26322.15元。
26322.15元
-
2026-02-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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