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张春益堂中医药馆有限公司海昌路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戴晓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MA28BAFK4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海宁市硖石街道海昌路18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4﹞54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5日起,被处罚人海宁张春益堂中医药馆有限公司海昌路诊所在其诊所内使用和销售劣药。<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和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福牌阿胶1盒;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3、罚款人民币2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和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福牌阿胶1盒;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3、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00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