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永保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锁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AKB8WW0N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威宁县二塘镇艾家坪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3]182号
当事人注册登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威宁县二塘镇艾家坪村开办“威宁县永保便利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3月26日从威宁县顺达通副食店购进“双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1件(16袋),生产企业:昆明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453012606270,生产日期:2023年3月1日,保质期:六个月;进价:17元/袋,销售价:18元/袋,至被查获时在未明码标价的状态下已销售4袋,该批食品购进时当事人索取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商品销售统一单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本案货值金额:16(袋) ×18(元/袋)=288元;违法所得:(18-17)元/袋×4袋=4元,案件在调查的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案犯罪案件的标准,尚未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双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进行销售,但其摆放区域、外包装上未张贴标签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双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进行销售,但其摆放区域、外包装上未张贴标签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双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进行销售,但其摆放区域、外包装上未张贴标签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的事实。
证据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五、“双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进货票据1份、供货方资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购进“双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以及购进的数量和进货价格。
证据六、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真实的事实。
证据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2份,证明办案人员的执法办案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2023年6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威市监告字[2023]18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