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移华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MA06BWPM9Y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综合办公楼138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7
(2025)粤0111民初21957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陈*
广州宜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柏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
2025-06-23
(2025)粤0111民初24126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平邑县洲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怡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3
2025-06-04
(2025)粤0111民初24126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平邑县洲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怡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4
2025-05-15
(2024)粤0111民诉前调55310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曾**
广西东呈酒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5
2025-04-09
(2024)粤0111民诉前调22671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平邑县洲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怡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6
2024-11-26
(2024)粤0111立11343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王**
广州瑾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7
2024-11-07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8
2024-10-21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9
2024-04-17
(2024)粤0111民初9280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陈**
广州宜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10
2024-04-17
(2023)粤0111民诉前调16771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陈**
天津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宜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5-31
2021-06-02
(2020)桂01民初696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陈**、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9-30
2022-03-24
(2022)粤73民终1212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魏**、天津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9-22
2021-05-28
(2021)粤0111民初1453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刘**、广州柏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5-26
2021-11-17
(2021)粤0111民初19366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魏**、天津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14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5-10
2022-01-10
(2021)粤73民终4822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广州柏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3-31
2021-03-09
(2020)粤0111民初34337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毛**与广州怡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1-19
2020-09-08
(2020)粤0111民初17236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曾**与广州柏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10-26
2020-09-11
(2020)津0114民初6757号
合同纠纷
李**与天津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武清市监处罚﹝2025﹞203
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为广西东呈酒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酒店供应链平台服务及酒店品牌市场推广,通过打造优异的酒店品牌来吸引加盟商合作开设线下酒店。当事人注册并运营有名称为“东呈微加盟”的微信公众号,用于提升当事人旗下酒店品牌影响力,让他人获取当事人加盟资讯和加盟咨询服务。当事人在上述微信公众号于2024年8月14日发布标题为“半年开2家网红酒店,果然40岁是事业第2个高峰”的文章,介绍当事人加盟商胡积文先生的投资观及采访视频,阅读量为3658次;于2024年7月22日发布标题为“2年回本的业绩托底!柏曼酒店以精准改造开启老店翻红新一局”的文章,介绍王健阳(柏曼酒店加盟商)和吕良俊(柏曼酒店加盟商)加盟投资的案例,阅读量为2580次;于2023年10月9日发布标题为“最高REVPAR超750元!看四线城市老店如何逆袭翻红”的文章,介绍张焕(柏曼酒店加盟商)加盟投资的案例,阅读量为1636次;于2023年11月20日发布标题为“连投2家柏曼酒店,3。0产品为何赢得投资人青睐”的文章,介绍吴繁(柏曼酒店加盟商)加盟投资的案例,阅读量为243次;于2021年12月29日发布标题为“四星级酒店要怎样改造,才能让盈利得到翻倍提升?”的文章,引入刘强(金皇冠柏曼酒店柳州五星步行街店投资人)的采访视频,阅读量为752次;于2021年11月3日发布标题为“业绩翻倍,综合出租率102%,小房量酒店改造后的发展空间有多大?”的文章,引入易南中(城市便捷长沙四方坪店投资人)的采访视频,阅读量为498次。当事人通过自行注册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上述文章,上述文章对所有人可见且在上述文章末尾均设置有跳转链接,用于意向投资者向当事人进行加盟咨询,后续当事人会安排员工进行对接意向加盟商,并将加盟费用、合作方案等发送给加盟商,因此上述文章具备营销性、媒介性、受众不特定性、非强制性等特性,符合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定义。当事人在上述文章中增加具体投资人的个人介绍,以加盟商个人的投资观、加盟考量、成功经验佐证加盟案例的真实性,符合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构成要件。经查询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上述文章进行删除,且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有意向加盟商通过上述微信公众号的文章链接进行信息咨询及加盟投资,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上述文章系当事人员工自行设计、制作、编辑、发布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本案无违法所得。另根据当事人法人股东与胡积文签订登峰计划合作协议书、胡积文出具情况说明、举报人提供材料无法认定案涉文章内容为虚假信息。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