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粥王府早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义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801MA756NW54Y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中山路4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格尔木市监罚字〔2024〕025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依法吊销当事人格尔木粥王府早餐店《小餐饮备案卡》;
二、依法对当事人格尔木粥王府早餐店经营者朱义琴作出限制从业处罚,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元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3
2
〔格〕市监罚﹝2024﹞025号
当事人格尔木粥王府早餐店于2022年5月17日,在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办理了《小餐饮备案卡》后开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店内有工作人员3名,其中包括当事人夫妻2人、当事人儿子1人。2023年7月19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3年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委托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8月9日,我局收到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当事人抽检批次油条的《检验报告》(№:STSP2023-0899-071133),报告显示,该批次油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07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GB207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标准指标为≤100MG/KG,当事人经营的油条铝残留量实测值167MG/KG。经查,当事人在制作油条时在面粉中添加小苏打、泡多源复配乳化膨松剂、白糖、食用盐,对小苏打和泡多源复配乳化膨松剂的添加量均按使用说明的计量标准添加,但无相应记录。制作流程:小苏打和泡多源复配乳化膨松剂、白糖、食用盐添加在面粉中加水和成面团后发酵至次日上班后进行油炸定型。上述添加物中雪后牌小苏打采购于铁路市场,泡多源复配乳化膨松剂采购于淘宝网店,当事人均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已依法对其行为下达责令整改)。现场检查时180G装雪后牌小苏打共7袋,1袋已开封使用,剩余量164G,1KG装天喜牌泡多源复配乳化膨松剂1袋,已开封使用,剩余量0.9KG。当事人在收到油条的检验报告得知油条铝的残留量超过标准限量后便存放于其库房内。本案抽检不合格批次油条当事人共和面5斤,除抽检样品1.0KG(10根)油条外,剩余部分面粉因已过食用高峰期并未生产销售,每根油条销售价格2元,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0元。综上,当事人在油条制作过程中对食品添加剂无具体添加计量标准致超量添加导致油条铝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其行为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一、依法吊销当事人格尔木粥王府早餐店《小餐饮备案卡》;二、依法对当事人格尔木粥王府早餐店经营者朱义琴作出限制从业处罚,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元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