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龙达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洪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2MA14NTGT6A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东大小区2-1栋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8-22
2017-08-10
(2017)吉01民初646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南关区龙达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南不予处字〔2024〕40号
现已查明:2023年7月24日,南关区龙达超市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鑫广进食品经销处以49.5元/件的价格购进“统一藤椒牛肉面”24袋,每袋购进均价2.06元(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二位)。该批次“统一藤椒牛肉面”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2日,保质期6个月至2023年12月2日。通过调取其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7月24日销售1袋,售价2.5元/袋;2023年8月17日销售5袋,售价2.5元/袋;2023年9月10日销售2袋,售价2.5元/袋;2023年9月16日销售4袋,售价2.5元/袋;2023年10月8日销售1袋,售价2.5元/袋;2023年10月29日销售2袋,售价2.5元/袋;2023年11月4日销售3袋,售价2.5元/袋;2023年12月10日销售1袋,售价2.5元/袋;2024年3月5日销售1袋,售价2.5元/袋(销售给投诉人的商品)。当事人购进涉事产品24袋,共计销售20袋,剩余4袋,已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并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在该“统一藤椒牛肉面”超过保质期后共销售两袋,货值金额总计5元,违法所得0.88元。
当事人于2017年6月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2年6月11日到期,当事人已注销该许可,并未进行备案;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未取得备案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为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截至改正截止时间,当事人已进行备案。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统一藤椒牛肉面”两袋,货值金额总计5元,违法所得0.88元。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定期检查在售商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满足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但鉴于本案货值金额较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较少,过期时间较短,违法所得较少,当事人在违法事实发现后能够积极配合、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经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24-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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