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志鹏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6HRRQR0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织金县八步街道碧云居委会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罚[2023]269号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和销售台账,以及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上诉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当事人在毕节恒坤商贸有限公司进购,其中湾子剁辣椒是在2022年6月26日进的,当时进了2件,一件6瓶,共12瓶,进价是7.5元/瓶,在店的销售价格为10元/瓶,卖出去6瓶; 味源海鲜酱(调味酱)也是在2022年6月26日进购的,进了12瓶,进价是5.5元/瓶,在店的销售价格是7元/瓶,卖出去8瓶;知味麻婆豆腐调味料(半固态复合调味料)是在2022年3月11号进的,进了10包,进价是4月/包,在店的销售价格是5元/包,卖出去了4包。
经计算,以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18元,在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的事实。
3.现场图片1组,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超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从事经营的主体资格。
5.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销售台账,证明当事人涉案物品的进销货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图片,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罚款0.5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30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