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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新区胡小明便利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院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31MA6X57D66X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南窑头社区东区107排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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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高新烟处﹝2024﹞第140号
2024年09月25日12时06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南窑头社区东区14排7号当事人胡院明所有的库房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白沙(精品二代)43条、兰州(硬黄)65条、云烟(紫)40条、云烟(软珍品)31条、利群(新版)65条、中南海(5mg细支)158条、红塔山(硬经典)55条、云烟(小熊猫家园)28条、南京(炫赫门)95条、利群(软长嘴)22条、南京(十二钗烤烟)68条、好猫(招财猫1600)36条,合计12个品种706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胡院明,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胡院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胡院明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于2024年09月15日到20日在全市三四十家商店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因当事人胡院明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文《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2024年下半年陕西省卷烟价格目录》指导零售价,当事人胡院明违法进货总额为11211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基本情况;2、《现场笔录》3、现场检查视频,证明执法主体和程序合法;4、《立案报告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立案、批准、通知程序合法;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登记表》、涉案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6、《涉案物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进货总额。本局另外查明,当事人不存在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以上证据采集主体、来源、程序合法,具有证据能力;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直接关联性,具有证明力;以上证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合规。当事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且需要当事人确认的证据都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对当事人胡院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照《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裁量标准,划分为二档,处以:对当事人胡院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706.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1121100.00元)处以10.00%的罚款,计人民币11211元整的罚款。
11211.00元
高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4-11-01
2
鄠烟处﹝2024﹞第47号
2024年4月3日晚上,我局执法人员在鄠邑区公安人员的配合下在鄠邑区高速出口公安检查站截获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轿车,车牌号陕UV766N,在车后备箱内当场查获好猫(猴王磨砂)3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31条等共计4个品种67条卷烟,总价值11980元。当事人胡院明没有合法有效的购烟票据和凭证,也无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随货同行,我局稽查人员依法将该批卷烟先行登记保存。
胡院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1980元20%的罚款,计2396元,全额上缴国库。
2396.00元
鄠邑区烟草专卖局
2024-04-09
3
西高新烟处﹝2023﹞第167号
2023年10月23日11时06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南窑头社区东区107排11号西安市高新区胡小明便利店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中华(金细支)2条、黄金叶(天香细支)2条、云烟(细支大重九)6条、好猫(细支天赋)38条、云烟(紫)49条、冬虫夏草(和润)15条、云烟(小熊猫家园)19条、芙蓉王(硬闪带细支)36条、白沙(和天下)2条、白沙(软和天下)1条、钻石(荷花)11条、贵烟(细支国酒香30)7条、中华(硬)56条、利群(楼外楼)26条,合计14个品种270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胡院明,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胡院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于2023年10月初在多个商店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11〕73号)和《2023年上半年陕西省卷烟价格目录》(陕烟计〔2023〕2号),当事人胡院明违法进货总额为10109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询问笔录;4、证据复制(提取)单(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物品拍照留存);5、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涉案卷烟登记表。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属本机关管辖区域,建议本案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01090元10%的罚款,计10109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14个品种270条予以发还胡院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胡院明上述违法行为。
10109.00元
西安市烟草专卖局高新分局
2023-11-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0-06-0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