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民生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兴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690856155E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凤仪乡龙池村委会阿机摆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寻处罚﹝2026﹞40号
经查明,该批次抽查不合格产品于2026年1月6日生产,共生产680袋,每袋40KG,合计27.2吨。该批次复合肥料出厂前企业进行了内部检验,但未对“粒度”指标进行检验,其余检验指标合格。经查阅企业销售记录,该批次复合肥料销售情况为:梁玉萍250袋,1月10日售出;邵聪430袋,1月7日售出,销售价格均为68元/袋。4月20日,企业公示了《寻甸民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复合肥产品主动召回公告》,并联系梁玉萍、邵聪对该批次复合肥料进行召回,召回数量为0。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寻甸民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2026年1月6日生产的复合肥料生产成本核算情况说明》,认定该批次复合肥料生产成本为65.9元/袋,利润为2.1元/袋。综上,该批次涉案复合肥料货值金额按生产总量680袋及单价68元/袋计算为46240元,违法所得按销售总量680袋及利润2.1元/袋计算为1428元。本案至调查终结,我局尚未收到使用该批次涉案复合肥料产生的危害反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贰拾捌元整(¥.1428.00元),并处罚款肆万陆仟贰佰肆拾元整(¥.46240.00元)。
46240.00元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