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嫩江市宁家果蔬综合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宁玉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1B67LH3C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科洛镇(科洛村4委15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6〕2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6日从嫩江市桂英副食店购进的庆哥牌素巴西烤鸭(生产日期:2025年9月6日,保质期:150天,净含量:82克)共1包10袋。至2026年3月12日检查时止,上述超期食品库存量1袋(已售给投诉人),销售价格为3元/袋,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元。上述商品在超过保质期期间共售出1袋给投诉人,经双方私下微信沟通,当事人已将3元货款退还给投诉人(有微信转账凭证),故违法所得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涉嫌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核实,当事人现场仅能提供供货商经营资质及进货票据,无法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4、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6、现场照片二张,证明现场检查真实情况; 7、当事人进货商经营资质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进货商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8、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进货数量及进货价格等基本情况。 9、庆哥牌素巴西烤鸭(生产日期:2025年9月6日,保质期:150天,净含量:82克)过期食品照片二张、微信付款记录照片一张,证明双方存在交易行为(投诉人微信提供)。 10、微信退款转账记录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与投诉人存在交易事实及退款行为(当事人现场提供)。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500.00元
-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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