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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君邸大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海艳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24050565851A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利民街与向阳路交汇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突市监处罚〔2025〕105号
突泉县君邸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经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突泉县君邸大酒店有限公司(1)在厨房柜子发现开封福临门宽挂面,1/4袋,进价6元每袋;(2)金龙鱼刀削面,1/2袋,进价10元每袋;(3)在雅间冰柜旁发现:29袋双效泡打粉,进价3元每袋;(4)在雅间冰柜发现:开封婵娟东北饺一袋,进价12元每袋;(5)粽子一袋,进价4元每袋;(6)在雅间冰柜旁地下发现:青岛啤酒(纯生)9瓶,进价7元每瓶;(7)青岛啤酒(经典)4瓶,进价8元每瓶;(8)青岛啤酒(经典)6瓶,进价8元每瓶;(9)绿丰泉鲜生牛奶1瓶,进价5元每瓶。按照整包计算,货值金额共计267元。因上述食品原料为加工制作辅料不单独售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本案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于2025年7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突泉县君邸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2.突泉县君邸大酒店有限公司(负责人迟连春)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负责人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负责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经营记录制度。”
8000.00元
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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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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