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海鹏保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翁海鹏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487R2L8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管窑镇南征街道2路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477号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11月16日和2023年11月9日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在蕲春县管窑镇卫生院提供餐饮服务。2025年9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台上摆放有1瓶“富兰?红油郫县豆瓣 ”,生产日期2024年7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0克,制造商:成都九鼎春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四川省成都市,已拆封使用且与其它在有效期内的调料混放在一起,处于随拿随取状态,现场称重剩余350克。经当事人申请,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现场销毁。当事人自述,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是2025年3月份从蕲春县漕河镇第一农贸市场益民园家购入,购进3瓶,购进价7元/瓶。案涉产品已拆封使用,故其货值金额不足7元。上述食品是当事人用来制作麻辣豆腐、烧茄子、鱼香肉丝等菜肴的调味品,制作好的成品菜肴对外销售,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台账,无法查实食品成品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制作食品成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18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