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城南中西医结合康复医院(有限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伟雄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25MA5PN42B8Q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融水县融水镇横山路6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卫医罚﹝2026﹞11号
2023年12月19日至2025年8月21日,你医院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如实填写郭某某等13名住院患者的病历资料;2024年1月5日、2024年7月19日,你医院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廖勇林分别独立为患者韦某某、石某某开展医学影像DR检查诊疗工作。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第七条第五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卫生)》序号34的规定,裁量阶次为一般处罚,决定对你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罚款;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第七条第五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卫生)》序号23的规定,裁量阶次为一般处罚,决定对你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两项合并,决定对你医院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80000元罚款。
80000.00元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1-15
2
融水市监处罚〔2025〕35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10日注册《营业执照》名为“融水城南中西医结合康复医院(有限合伙)”,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融水县融水镇横山路66号从事医疗活动。2025年10月2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租用融水爱心精神病医院康复楼一楼传统中医治疗室检查时,现场发现治疗床位旁放置有电子针灸治疗仪,型号:CMNS6-1型;生产企业:无锡佳健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无锡市山区鹅湖镇柏桥路35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60095;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52270873;生产日期:2020-08;使用期限:5年,共计13台、特定电磁波治疗器,型号:CQ-29;分类:I类B型;生产企业:重庆航天火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创业大道289号;生产许可证号:渝食药监械生产许20160048号;技术要求:渝械注准2018 2260092;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4日;使用期限:五年,共计5台。上述2种医疗器械均超过使用期限并未挂牌标注停止使用说明且与其他合格有效的医疗器械放置一起。经融水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25年11月4日作出《关于融水苗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认定涉案货值金额为:电子针灸治疗仪13台×15元/台+特定电磁波治疗器5台×7元/台=230元。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通过涉案物品获利,本案无违法所得。
一、没收《财物清单》(融水市监强制〔2025〕352号)中所列物品;
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20000.00元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8
3
融医保处字﹝2025﹞第3号
2023年1月1日-2025年7月31日期间该院存在部分患者未做影像检查,但出具有影像报告,通过伪造医学文书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发现违规数据308条,涉及违规金额合计26098.60元,按桂医保发〔2020〕65号、桂医保发〔2021〕39号文件计算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合计27641.81元,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造成了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七条“定点医药机构符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裁量基准确定处罚。(四)从重处罚:骗取医保基金10000元以上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处暂停服务10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或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金额27641.81元(已经从医保系统清退和国家飞行检查违规金额中清退),处骗取金额5倍的罚款138209.05元,并处暂停你单位放射科10个月(2025年10月27日至2026年8月26日)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138209.05元(壹拾叁万捌仟贰佰零玖元零伍分)按我局提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8209.05元
融水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5-11-18
4
融水市监处罚﹝2025﹞17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10日注册《营业执照》,并于2020年12月9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融水县融水镇横山路66号从事医疗活动。2025年6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中药房的中药饮片陈列架上检查发现有:1.已霉变酒大黄(规格:0.5kg/袋,批号:220801,生产日期:2022-08-15)2袋;2.超过保质期生龙骨(规格:0.5kg/袋,批号:220101,生产日期:2022-01-26,保质期:36个月)1袋;3.超过保质期前胡(规格:0.5kg/袋,批号:211201,生产日期:2021-12-07,保质期36个月)4袋。经核实,当事人对上述中药饮片建立了使用台账,提供了上述涉案批次中药饮片的使用记录,证明上述超过保质期生龙骨和前胡在超过保质期后没有使用,同时无法核实上述批次酒大黄在霉变后的使用情况,该案无违法所得;由于当事人使用已霉变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故霉变酒大黄的货值68元不计入该案涉案货值,本局以现场发现的超过保质期中药饮片生龙骨和前胡的购进单价计算为该案涉案货值金额,即601.10元。
1、对当事人使用霉变中药饮片酒大黄的行为予以警告;2、没收中药饮片前胡2kg、生龙骨0.5kg;3、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中药饮片的行为处罚款3000元。
3000.00元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