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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欧品汇服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4MA7H6KXA4E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公主岭市紫金公馆20栋103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158号
经执法人员调查公主岭市欧品汇服装店(经营者:吴丹 身份证号:220381199310163849 )销售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包括:外套17件,带有始祖鸟标识,售价共计2,948元;马甲2件,带有始祖鸟标识,售价共计233元;长袖11件,带有始祖鸟标识,售价共计698元;裤子3件,带有始祖鸟标识,售价共计195元;外套2件,带有迪桑特标识,售价共计399元;长袖8件,带有迪桑特标识,售价共计664元;外套1件,带有可隆标识,售价共计150元;长袖4件,带有可隆标识,售价共计245元,共计3个品牌始祖鸟、可隆、迪桑特 4个种类服装共计48件,货值金额共计5,532元。据当事人交代上述商品是其2023年9月在沈阳市五爱市场和长春市远东批发市场购进的,供货方为零散店铺及摊位所以无法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票据,结算方式均为现金交易。当事人共购进了始祖鸟、可隆、迪桑特3个品牌,外套、马甲、长袖、裤子4个种类服装共计48件,货值金额共计5,532元,购进至今未销售,之前未销售过上述品牌商品。故该店违法经营额为5,532元。 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日对该店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让该店提供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进货转账记录或其他凭证,限期内该店未能提供相关凭证,未能提供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及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相关证明。
2023年11月3日根据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董乃源、吕春善汇同北京嘉翌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赵建坤来到公主岭市欧品汇服装店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区域内货架的待售区域内发现以下待售商品:3个品牌始祖鸟、可隆、迪桑特 4个种类服装共计48件,货值金额共计5,532元。经北京嘉翌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赵建坤现场鉴定,上述共计48件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经请示领导后,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公主岭市欧品汇服装店(经营者:吴丹 身份证号:220381199310163849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节 适用知识产权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 公主岭市欧品汇服装店(经营者:吴丹 身份证号:220381199310163849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做如下处罚: 一、没收北京嘉翌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1、带有始祖鸟标识外套17件; 2、带有始祖鸟标识马甲2件; 3、带有始祖鸟标识长袖11件; 4、带有始祖鸟标识裤子3件; 5、带有迪桑特标识外套2件; 6、带有迪桑特标识长袖8件; 7、带有可隆标识外套1件; 8、带有可隆标识长袖4件(共计3个品牌, 外套、马甲、长袖、裤子4个种类服装48件)。 二、处罚款壹万陆仟伍佰玖拾陆整(16,596元)。
16596.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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