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玲子美甲美睫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清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925MA8TWXEX1H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红亭路6-1号2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周市监处罚【2023】82号
2023年6月12日,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红亭路6-1号2梯的周宁县玲子美甲美睫进行检查,现场在该店的货架上发现有三款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1.外包装标识为“AHC PREMIUM HYDRA SOOTHER SKIN FIT MASK”字样的面膜2盒(当事人称为:AHC 玻尿酸面膜);2.外包装标识为“Dr.Jart+ Porecting Solution”字样的面膜3盒(当事人称为:Dr.Jart+蒂佳婷银色药丸面膜);3.外包装标识为“CNP Laboratory PROPOLIS ENERGY AMPULE MASK”字样的面膜1盒(当事人称为:CNP黄色蜂胶安瓶面膜),经报局领导批准后,本局执法人员以当事人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为案由,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留证;制作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周市监强制〔2023〕1-14号)及《财物清单》(〔2023〕1-14),依法扣押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
2023年7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狮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向经营者魏清铃对周宁县玲子美甲美睫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一事了解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获取相关证据。经查明,当事人陈述其于2023年4月从浦东机场日上免税店以拼单形式购进AHC 玻尿酸面膜3盒,进货价格150元/3盒,销售价格为55元/盒;以拼单形式购进Dr.Jart+蒂佳婷银色药丸面膜5盒,进货价格250元/5盒,销售价格为55元/盒;购进CNP黄色蜂胶安瓶面膜1盒,进货价格55元/盒,销售价格为70元/盒。上述进口化妆品原产国(地区)为韩国,均无中文标签,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进口化妆品购进票据、供货方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上述进口化妆品购进后主要是其本人使用,对有需要的朋友亲戚以销售价格出售给他们,通过拼单差价获取盈利,购进上述进口化妆品后其本人使用有1盒AHC 玻尿酸面膜和2盒Dr.Jart+蒂佳婷银色药丸面膜,其余均未售出,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陈述笔录予以确认。本局以扣押的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货值金额认定为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具体货值计算如下:1.AHC PREMIUM HYDRA SOOTHER SKIN FIT MASK(AHC 玻尿酸面膜)货值=2盒*55元/盒=110元;2.Dr.Jart+ Porecting Solution(Dr.Jart+蒂佳婷银色药丸面膜)货值=3盒*55元/盒=165元;3.CNP Laboratory PROPOLIS ENERGY AMPULE MASK(CNP黄色蜂胶安瓶面膜)货值=1盒*70元/盒=70元,以上货值共计人民币345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从重处罚。”的规定,适用吸收原则,对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截止目前未发现当事人经营上述进口化妆品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等后果,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建议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
警告|罚款(1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10000.00元
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