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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瑞康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永建注册资本:368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4777231633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新柳路33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13
(2022)浙1004民初5070号
不当得利纠纷
台州市瑞康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风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
2021-04-21
(2021)浙1004民初18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路桥瑞康家庭用品厂
上海水帝纹贸易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3
2021-04-01
(2021)浙1004民初18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路桥瑞康家庭用品厂
上海水帝纹贸易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4
2019-02-28
(2018)浙1004民初88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路桥瑞康家庭用品厂
江西省通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3-24
(2018)浙1004民初88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台州市路桥瑞康家庭用品厂
邹**
裁判文书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
2018-12-23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路桥瑞康家庭用品厂
江西省通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国辉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26
2022-09-29
(2022)浙1004民初5070号
不当得利纠纷
台州市瑞康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风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66.2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4-30
2021-04-21
(2021)浙1004民初1851号
合同纠纷
台州市路桥瑞康家庭用品厂与上海水帝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1490.25元
民事案件
3
2020-01-02
2019-11-18
(2019)浙1004执280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路桥瑞康家庭用品厂、江西省通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4-25
2019-02-28
(2018)浙1004民初88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路桥瑞康家庭用品厂与江西省通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7772.1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路市监处罚〔2026〕37号
2025年9月17日,我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垃圾袋、塑料购物袋及两款保鲜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系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并无库存涉案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及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13.21元;2.  处罚款4800元。罚没款合计5013.21元。
4800.00元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2
台路市监处罚﹝2025﹞14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将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No.(2024)HG字DQJC类第某号”、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ZJCP(2024)某号”、“ZJCP(2024)某号”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处。其中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No.(2024)HG字DQJC类第某号”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的产品“惠惠熊纸碗”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抗压强度项目不符合GB/T27591-2011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ZJCP(2024)某号”的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的产品“塑杯”的检验结论:“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中负重性能不符合GB/T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标准要求,依据《西藏自治区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ZJCP(2024)某号”的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的产品“塑碗”的检验结论:“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中负重性能不符合GB/T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标准要求,依据《西藏自治区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经查:(一)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生产了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惠惠熊纸碗”,共生产48包,产品规格:600ml,20只/包,销售单价1.5元/包,成本1.2元/包。截止2025年2月18日,上述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72元,违法所得15元。(二)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日生产了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塑杯”,共生产48袋,产品规格:210ml/只,50只/袋,销售单价1元/袋,成本0.9元/袋。截止2025年2月18日,上述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48元,利润4.8元。(三)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生产了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塑碗”,共生产48袋,产品规格:365ml/只,50只/袋,销售单价1元/袋,成本0.9元/袋。截止2025年2月18日,上述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48元,利润4.8元。综上,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惠惠熊纸碗”、“塑杯”、“塑碗”合计货值金额168元,利润24.6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惠惠熊纸碗”、“塑杯”、“塑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6元;2、罚款336元。以上罚没款总计360.6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惠惠熊纸碗”、“塑杯”、“塑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6元;2、罚款336元。以上罚没款总计360.6元。
336.00元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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