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顽不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马青云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7MAE5PB0G4T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兴路158号1幢八层834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5
(2025)沪0117民初21594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碱法原麦(苏州)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顽不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松处〔2025〕272025004227号
违法事实一:2025年1月起,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抖音店铺上架并销售一款标称为“(精酿吐司)顽皮小老板新品吐司厚切手撕面包代餐蓝莓黑巧原味牛乳”的产品。经调查,产品销售详情页面宣称“大兴安岭蓝莓”、“比利时进口黑巧”、“还原新西兰本真营养 新西兰安佳黄油、新西兰进口稀奶油、新西兰进口纯牛奶”等内容,即意为宣传产品成分中的蓝莓、巧克力、黄油、牛奶、稀奶油的使用情况。经核实产品的投料记录,涉案产品使用的是“山东”蓝莓干、“蜜诺芙”巧克力、“多蕾”黄油、“伊然”牛奶,未查见稀奶油,与发布的广告内容不符,当事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另查,上述产品系当事人作为委托生产商委托一家名为“安徽中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此外,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宣传内容系当事人提供,委托第三方人员制作并在其抖音店铺发布,制作费用为500元。故当事人属于广告主,广告费用为500元。2025年7月18日,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删除了相关广告内容。
违法事实二:2025年3月17日,我局接到投诉反映,在当事人经营的抖音店铺内销售的一款标称为“(精酿吐司)顽皮小老板新品吐司手撕面包代餐蓝莓黑巧原味牛乳”产品,上述产品标签中标注“委托商:上海顽不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受委托单位:安徽中谷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电话:025-57219919”。其中“电话:025-57219919”一项,归属地与委托商、受委托商实际地址不一致,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电话号码归属证明。经核查,2025年1月起,当事人作为委托商委托安徽中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述产品,产品标签中配料、营养成分、受委托公司名称相关信息系受委托商提供,产品标签版面、委托公司电话等其他信息由当事人提供。上述“025-57219919”字样内容系当事人设计制作标签时标注错误。另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委托加工监督表、产品加工过程巡检表等材料,证明该标签内容不影响食品安全。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情形,属于生产经营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的行为。
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了与受委托商合作并在产品详情页发布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未收到召回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本案《上海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及其附件1份(共8页),证明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委托加工监督表、产品加工过程巡检表等材料1份(共210页)、委托加工合同1份(共6页)
2025年7月18日,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删除了相关广告内容。
罚款0.15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责令改正
1500.00元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