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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龙德庆区捷龙龙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巴桑桑珠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40125MA6T316W34所属地区:西藏
企业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乃琼镇色玛村企业创业创新基地1栋1-09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1-29
(2019)藏01民再13号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堆龙德庆区捷龙龙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西藏莲花宏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11-26
(2019)藏01民再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堆龙德庆区捷龙龙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11-26
(2019)民再13号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堆龙德庆区捷龙龙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西藏莲花宏远建筑有限恶人公司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06
2019-09-12
(2019)藏民申7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堆龙德庆区捷龙龙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与西藏莲花宏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3-20
2019-01-30
(2019)藏01民终11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堆龙德庆区捷龙龙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与西藏莲花宏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拉环罚﹝2024﹞21号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对堆龙德庆区捷龙龙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2024年6月28日藏AS9135的柴油车在该公司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合格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检测过程中车内空无一人,油门踏板无人控制,处于松开的状态,2024年7月16日豫QG1663的柴油车、2024年7月11日豫N52A0Z的柴油车、2024年5月31日藏A009151的柴油车在该公司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合格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检测过程OBD数据显示油门开度小于50%,油门未踩到底,2024年7月4日藏AC5650的柴油车在该公司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合格并出具了检测报告,该次检测过程中车辆排放明显可见黑烟,2024年5月31日藏AK0072的柴油车在该公司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合格并出具了检测报告,该次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插入车辆排气管不足400mm,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A中A.4.3,《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A中A.4.3,《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件A中A4.1,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结论不成立,为虚假检测报告。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藏环发[2021]77号),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处拾伍万元(¥150000.00)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叁仟贰佰贰拾伍元(¥3225.00)。
150000.00元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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