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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康源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占福注册资本:2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3MAC2U2QJ0J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德惠市布海镇升阳街道升阳村三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4〕205号
经调查,该药房主体资质合法、证照齐全,在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配合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到该药房的执业药师根据这位顾客的情况,把醋酸泼尼松片、呲罗昔康片、甲硝唑片、双氯芬酸钠肠溶片、布洛芬片、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土霉素片、复方穿心莲片,这八种药品使用专门的拆零拆零工具,在拆零工作台上进行拆零,但是在销售上述拆零药品时,未做拆零销售记录,未在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也没有为顾客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上述拆零的药品未全部销售,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原包装和说明书。当事人在2024年7月31日收到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2024年9月4日,由于顾客说牙疼的厉害,想要购买拆零销售的药品,当事人就销售给这位顾客了。本案货值金额10元,违法所得10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未进行陈述申辩,并在相关文书签字。
2024年7月26日,我局接到长春市市长公开电话承办单,称“于2024年7月25日在德惠市康源大药房购买药品(药品没有名称,用纸袋包裹药粒)治疗牙疼,花费20元,服用后腹泻、恶心”。2024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德惠市康源大药房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6包与投诉人所述的药品(用纸袋包裹药粒,且用于治疗牙疼的药品),相同的药品。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房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8月7日前改正,并给予其警告。2024年9月12日,我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于2024年9月4日在德惠市康源大药房购买药品(药品没有名称,用纸袋包裹药粒)治疗牙疼,花费1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10000元,合计10010元。
1000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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