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艺加手艺人美甲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培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0MA17KUHE9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净月开发区博学路1555号迅驰广场二层235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净行处字〔2024〕27号
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7月6日。 2024年4月16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以下商品:品名为“NICE.DING奈诗丁系列甲油胶”的甲油胶105瓶,该套甲油胶单瓶净含量:15g;被委托生产商:广州佐晟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区明珠大道南28号A1幢;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311;执行标准:Q/GZZSH 001;生产日期:2021/03/28;保质期:两年。截至2024年4月16日案发,105瓶甲油胶均超过使用期。上述甲油胶化妆品为当事人2022年5月24日采购自吉林省大军化妆品有限公司,采购价格5.00元/瓶,因当事人在提供美甲服务时收取的是美甲服务费,在美甲过程中使用多种甲油胶,且没有明确的使用记录,也没对每种甲油胶标价,无法单独计算出使用涉事甲油胶的违法经营额和货值金额,故而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现已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7月6日。 2024年4月16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以下商品:品名为“NICE.DING奈诗丁系列甲油胶”的甲油胶105瓶,该套甲油胶单瓶净含量:15g;被委托生产商:广州佐晟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区明珠大道南28号A1幢;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311;执行标准:Q/GZZSH 001;生产日期:2021/03/28;保质期:两年。截至2024年4月16日案发,105瓶甲油胶均超过使用期。上述甲油胶化妆品为当事人2022年5月24日采购自吉林省大军化妆品有限公司,采购价格5.00元/瓶,货值金额合计525.00元。因当事人在提供美甲服务时使用多种甲油胶,且没有明确的使用记录,无法单独计算出使用涉事甲油胶的违法经营额,故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法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的原则,建议从轻处罚。
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化妆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以下裁量”第(一)项“从轻行政处罚: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办案机构综合考量后建议: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NICE.DING奈诗丁系列”甲油胶105瓶;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