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元和北花超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北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507MA1PRUPBXW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中路29号百汇商业广场1幢122、123、128、129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相市监处罚〔2023〕374号
经查:2023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至当事人现场检查,查获当事人货架上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如下:泡面搭档香肠15根,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2日,保质期:120天,净含量:35g;泡面搭档香肠5根,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4日,保质期:120天,净含量:70g。
上述泡面搭档香肠,净含量为35g的进货价1元/根,销售价1.5元/根;净含量为70g的进货价1.5元/根,销售价2元/根。至案发,净含量为35g的泡面搭档香肠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1根,货值金额1.5元,违法所得1.5元。我局查获20根,其中15根净含量为35g按销售价1.5元/根计算,货值金额22.5元;5根净含量为70g按销售价2元/根计算,货值金额1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销台账,能够查证属实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4元,违法所得1.5元。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泡面搭档香肠15根,净含量:35g;泡面搭档香肠5根,净含量:70g;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元;
3.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上述2、3两项合计人民币2001.5元,一并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