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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启恒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启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1MA49M5MD2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翁家湾7-7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32号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纯真粉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考虑到当事人积极整改,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纯真粉皮20件(5kg/件);3、罚款:5000.00元。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油炸猪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合并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3、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纯真粉皮20件(5kg/件);4、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合并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3、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纯真粉皮20件(5kg/件);4、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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