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永乐苑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永红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6768854628K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老双碑5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12
(2023)渝0106民初1502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双碑冶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永乐苑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
2021-12-14
(2021)渝0106民初3361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双碑冶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永乐苑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5﹞62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4年11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殡葬服务的经营活动,取得了《重庆市殡葬服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渝殡(殡仪服务站)055号,有效日期至2025年06月30日。当事人向丧属提供殡葬服务并收取费用,基本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沙发改〔2013〕413号文,非基本服务项目参照石桥铺殡仪馆的收费标准执行渝民发〔2013〕126号文。党的十八大(2013年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当事人与丧属签订《守灵治丧推荐方案明细》,确定服务项目及服务费用。当事人开展的遗体整容(一般)项目属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该项目在《守灵治丧推荐方案明细》中标示的单价为500元/具,少数标示为600元/具(非正常死亡),且当事人按上述标价向丧属收取该项目的服务费用,与沙发改〔2013〕413号文核定的350元/具(非正常死亡加收50%,即525元/具)的收费标准不一致。根据专项行动的要求,需要调查了当事人自党的十八大以来(2013年1月)殡葬领域的问题线索,并于2025年5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但当事人因人员变动、管理不严、遗失损毁等原因,只提供了2021年1月至2025年4月期间的部分《守灵治丧推荐方案明细》,其中,当事人按600元/具的价格向2位丧属收取遗体整容(一般)服务费用,均为非正常死亡,多收(600-525)*2=150元;按500元/具的价格向4位丧属收取遗体整容(一般)服务费用,其中1位非正常死亡,多收(500-350)*3=450元,共计多收600元;2013年1月至2025年4月期间,当事人遗失损毁的《守灵治丧推荐方案明细》中,存在按500元/具或600元/具的价格收取遗体整容(一般)项目服务费的情形,但收取的具体数额无法确定,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另查明,沙发改〔2013〕413号文中核定,基本服务项目收殓抬运的服务内容标有:含收殓、抬运、上、下车,尸袋。其中包含了尸袋费用。经统计,当事人按不低于核定标准280元/具的价格收取了遗体抬运费的同时,又向97位丧属收取了尸袋费,其中,有2位收取了2条尸袋费用,合计99条尸袋,单价为60元/条,共计重复收取5940元;2013年1月至2025年4月期间,当事人遗失损毁的《守灵治丧推荐方案明细》中,存在收取遗体抬运费的同时又收取尸袋费的情形,但收取的具体数额无法确定,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法清退的违法所得6540元;2.罚款55000元。
55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