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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琼台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上官建阳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30MA6JANBC09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新园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6﹞117号
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以及当事人销售的散装封坛白酒未在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行为属实。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3.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2
习市监处罚[2025]193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520330002025052895529496、编号:1520330002025052830878845)2份,2012年07月中国中央电视台《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证明案件来源、举报内容依据的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通知书》《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开展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经营者和被委托人身份信息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网站取证图片9张5页,证明当事人网站发布宣传广告出现虚假内容的事实; 证据五:《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网站发布的宣传广告出现虚假内容的时间、网站设立运营费用、宣传效果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网站取证图片1张,证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已删除涉案广告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快手微博认证转账交易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线上宣传工作外包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中央电视台广告发布合同》2份共9页,合作方营业执照、广告代理证复印件、“醉仙洞”2023年中央电视台排期单和中央电视台广告播出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作方亿启邦传媒(厦门)有限公司资质及在CCTV频道播出广告的情况的事实; 证据九:《琼台酒业与亿启邦传媒广告战略合作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与央视广告代理公司亿启邦传媒(厦门)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合同的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书1份,证明签订《中央电视台广告发布合同》的贵州琼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粮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贵州琼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网站浏览量访问量2份,证明当事人网站浏览量的事实; 证据十二:《信用中国(贵州)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等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按印)确认。 本局于2025年9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5〕193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央电视台曾公开声明,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声明中的称号或证书,当事人无法提供中国中央电视台有关“CCTV中央电视台战略合作伙伴”的证明资料,应当认为其在网站发布“CCTV中央电视台战略合作伙伴”宣传广告为虚假内容的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
罚款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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