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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绿浩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广尧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569369195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温岭市城西街道上林路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6〕387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家豆制品生产企业,于2023年11月09日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生产地址为温岭市城西街道某路。2024年底,因该地址房屋拆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2024年11月,当事人公司监事陈某在温岭市温峤镇上街工量刃具特色园区开办了一家小作坊(温岭市某豆腐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用于豆制品生产。2025年1月,当事人以公司名义和温岭市某医院签订一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1、要求豆制品生产厂家具有国家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有SC认证;2、不得转包或分包他人进行配送供应。签订合同时,当事人未告知温岭市某医院,其原地址的经营场所已拆除,已停止生产经营,实际由温岭市某腐加工厂配送。配送的豆腐、豆腐干为该加工厂生产,系一家小作坊,不具备SC认证。至案发,当事人履行合同配送产品经营额为161855.66元,获利80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故意隐瞒实际经营情况与温岭市某医院订立合同,隐瞒的信息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法从轻”之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做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21000元。
210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2-2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