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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川县梨丰乡韩胖子副食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忠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26MA19WF2B55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梨丰乡梨树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川市监处罚〔2026〕8号
经查,桦川县梨丰乡韩胖子副食商店经营者韩忠仁因为自家养的猪,猪腿别到猪圈圈门上不能再养了。 2026年4月1日,韩忠仁在自家把猪杀了。这头猪重180斤,宰杀后连骨带肉110斤左右,其中排骨30斤左右、肘子20斤左右、大骨头20斤左右、猪肉40斤左右,另外,猪头和猪蹄30斤左右、猪下水30斤左右。当天,用于招待帮忙杀猪的亲友用了猪头、猪蹄和大概20斤猪肉;猪下水给了邻居;排骨拿给其儿子;肘子按照8元/斤出售,收益160元;大骨头按照7元/斤出售,收益140元,剩下大概20斤猪肉放到店内冷柜中,留着自家吃,有买肉的就卖,售价8元/斤。至现场检查时,卖了6.5斤,共卖出52元,冷柜中剩13.5斤,因该猪为自家养殖无法计算成本,故将全部收益作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共计3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3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猪肉的事实; 2. 2026年4月3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 2026年4月3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小经营备案表一份,经营者韩忠仁身份证、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市场主体资格; 4. 2026年4月3日,执法人在现场检查提取照片二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猪肉的事实; 5. 2026年4月10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猪肉的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352元; 2.罚款3000元; 3.没收13.5斤未进行检疫猪肉;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352元。
3000.00元
-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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