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三富天然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非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10115727672231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东兴区富溪乡新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07
(2020)川1011民初2692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黎**
内江市东兴区三富天然气有限公司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2
2019-08-14
(2019)川0303民初6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
内江市东兴区三富天然气有限公司,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3
2019-01-23
(2018)川0302民初3426号
自贡市永诚商贸有限公司
内江市东兴区三富天然气有限公司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9-27
(2018)渝0118民初35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侨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内江市东兴区三富天然气有限公司,重庆侨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30
2021-05-19
(2021)川1011执330号
人格权
黎**、内江市东兴区三富天然气有限公司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1-11
2020-09-17
(2020)川1011民初2692号
身体权纠纷
黎**与内江市东兴区三富天然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0243.78元
民事案件
3
2020-05-11
2020-04-13
(2020)川01执复3号
四川高峰新材料管业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三富天然气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3-31
2020-02-26
(2020)川01执复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高峰新材料管业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三富天然气有限公司、林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12-11
2019-10-22
(2019)川0182执异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胡波、四川高峰新材料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12-11
2019-10-22
(2019)川0182执异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林勇、四川高峰新材料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11-29
2019-10-21
(2019)川0302执27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自贡市永诚商贸有限公司申执内江市东兴区三富天然气有限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09-03
2019-08-21
(2019)川0302执27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自贡市永诚商贸有限公司与内江市东兴区三富天然气有限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02-25
2018-09-06
(2018)渝0118民初35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侨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廖*内江市东兴区三富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475.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12-13
2018-08-17
(2018)川1011民初3045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邓**与内江市东兴区三富天然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东市监处罚〔2025〕102号
经查证,三富公司收费依据为内东区发改[2023]234号文件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为:第一阶梯:2.43元/立方米,第二阶梯:2.92元/立方米,第三阶梯:3.65元/立方米。内东区发改[2024]267号文件规定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阶梯价格:第一阶梯年用气量在480方(含)以内,单价2.6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气量在480方以上至660方(含),单价3.18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气量在660方以上,单价3.98元/立方米。两份文件只对气费单价以及阶梯气价模式(年阶梯气价)进行规定,并没有信息费的规定。三富公司收费公示栏也没有信息费的收费项目以及价格公示。执法人员从铁通公司以及用户调查显示,该公司没有与铁通合作,也未向用户发送过信息。\n当事人存在下列价格违法行为:\n(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在天然气气费中加收信息费用。2023年2月开始,当事人使用重庆前卫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QW//CSSC 智慧燃气管理平台,在该平台营收管理系统中,当事人授意前卫公司技术人员设置固定向用户收取2元/月信息费的计费规则,并在系统中以其他费用的名义显示于账单中。现查明,2023年2月至2025年4月期间,当事人一共收取11130户用户信息费金额合计405994.00元。\n(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擅自将年阶梯气价更改为以双月阶梯气价计费方式收取天然气气费。当事人授意前卫公司技术人员在营收管理系统中设置双月阶梯气价计费规则:即用户每双月用气量小于80方、单价2.65元/方,80方至110方、单价3.18元/方,大于110方,单价3.98元/方。现查明:2024年,当事人一共收取双月超阶梯(80m3)但年未超阶梯(480m3)的用户1172户天然气气费29997.09元。\n综上,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在天然气气费中加收信息费用一共收取11130户用户信息费金额合计405994.00元;擅自将年阶梯气价更改为以双月阶梯气价计费方式收取天然气气费一共收取双月超阶梯(80m3)但年未超阶梯(480m3)的1172户用户天然气气费29997.09元。当事人多收气费价款合计435991.09元,故本案违法所得435991.09元。\n2025年7月2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退费情况说明》显示已将多收价款数额退回相应用户账户内,完成退款工作。2025年7月24日,我局对三富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营收管理系统中查实该公司实际退款到用户账户上金额合计为450462.09元。随即,我局实地走访调查部分用户,用户反馈在账户上收到退款。\n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n1.2025年4月15日、4月16日制作的对5名用户的《调查笔录》及缴费记录各1份,证明用户对当事人收费情况陈述的事实;\n2.2025年4月17日、5月16日、6月18日、7月2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的事实;\n3.2025年4月17日制作《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收费依据、计费方式、当事人向某用户收费历史账单的事实;\n4.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本案委托代理人为杨喆鑫;\n5.《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我局确认本案文书送达地址及收件人的事实;\n6.《协助调查函》(川市监内东协查[2025]00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向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协查其与当事人合作情况的事实;\n7.三富公司《自查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开展自查后提交报告显示该公司收取信息费用户户数1233户;\n8.《关于中移铁通内江分公司与内江市东兴区三富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情况的函》(川铁通内综函[2025]2号),证明中移铁通内江分公司与当事人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合作协议,亦未授权任何个人或外聘公司向天然气用户发送服务短信;\n9.2025年4月23日、4月27日制作对2名用户的《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用户未收到当事人推送短信的事实;\n10.2025年5月16日制作的《证据提取单》,证明提取用户刘某缴费明细、收费公示栏及价格组成表的事实;\n11.2025年5月16日制作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提供自2023年3月起收取信息费的用户台账;\n12.2025年5月29日制作的《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2023年3月至2025年5月收取用户信息费明细及2025年3月、4月收取第二阶梯气费用户明细表的事实;\n13.2025年6月17日,重庆前卫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附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更改计费规则等系统操作权限的事实;\n14.2025年6月18日制作的《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提取当事人和前卫表业签订销售合同以及实际收取信息费和执行月阶梯气价的用户数量和金额的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退回多收价款,故本案无违法所得;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30000.00元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2
内东市监处〔2024〕51101124000088号
内江市东兴区三富天然气有限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收取天然气费
罚款0.16875万元
1687.50元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