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艾福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颍泉万达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1204MAD30FMW67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太和路颍泉万达广场1楼1008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阜泉市监处罚〔2024〕229号
根据以上情况,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向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在地浙江省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阜泉市监协查[2024]稽6号协助调查函,调查以下事项:1、授权书是否是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2、颍泉万达分公司店堂海报是否是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制作并下发给颍泉万达分公司;3、店内发现的吉利银河E5销售话术单是否是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制定并下发给颍泉万达分公司。2024年8月19日收到回复: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称:1、我公司确实授权阜阳艾福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吉利银河汽车产品的经销商,并颁发给该公司相应的授权书,授权书编号为:吉控销授字(2023)GEELY/A558601;2、关于阜阳艾福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万达分公司店堂海报并非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指导下发的;3、关于银河E5销售话术并非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指导下发。当事人陈述:对于以上回复内容无异议,表示认可,承认竞品对比话术单和电子取证的展板内容均由我公司自行制作展示,通过了解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及时进行了改正,展板内容及时下架,表示以后不再使用对比话术单,我分公司几年来未受到贵局的行政处罚,首次违法,2024年1月至5月31日,我分公司未销售出吉利品牌银河系列汽车,请给予从轻处理。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书、吉利银河E5一页纸话术、阜阳艾福斯银河微信总群发布订单销售单(微信截图)、银河苏皖战区企划微信群发布过期物料及时撤除通知(微信截图)。当事人作为汽车商品经营者,为提升其经营的吉利银河E7、吉利银河E5车型,在经营场所通过竞品对比话术和宣传展板对比竞争对手商品技术参数的方式传播误导性信息,进而以商品性能等优势对其它品牌车型作出对比,诸如“比*迪”空间设计不合理、车机系统较落后、驾驶质感比较差、三电质保不合理,不象E5拥有更大的车身尺寸、车机系统速度快、前后是独立悬架、加速猛、刹车稳、三电质保做到了终身质保、没有公里数限制”等评价,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和误导性,从而给竞争对手在交易和竞争优势方面带来负面影响,为当事人自身谋取关注及交易更多的机会,使自身受益。当事人通过传播误导性信息并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负面评价,构成了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壹拾万元。
100000.00元
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2
﹝阜泉﹞市监罚字﹝2024﹞229号
阜阳艾福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颍泉万达分公司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案
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8-2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