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和熹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辛崇铭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106615108X0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秀山县清溪场镇永进居委会七十坝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7-15
(2019)渝0113民初10510号
产品责任纠纷
何**
巴南区聚客汇超市,重庆泰和熹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
2019-07-15
(2019)渝0113民初10512号
产品责任纠纷
何**
巴南区聚客汇超市,重庆泰和熹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3
2019-07-15
(2019)渝0113民初10511号
产品责任纠纷
何**
巴南区聚客汇超市,重庆泰和熹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4
2019-07-15
(2019)渝0113民初10509号
产品责任纠纷
何**
巴南区聚客汇超市,重庆泰和熹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5
2019-07-15
(2019)渝0113民初10514号
产品责任纠纷
何**
巴南区欧汇食品超市,重庆泰和熹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6
2019-07-15
(2019)渝0113民初10516号
产品责任纠纷
何**
巴南区欧汇食品超市,重庆泰和熹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7
2019-07-15
(2019)渝0113民初10513号
产品责任纠纷
何**
巴南区欧汇食品超市,重庆泰和熹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8
2019-07-15
(2019)渝0113民初10515号
产品责任纠纷
何**
巴南区欧汇食品超市,重庆泰和熹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5〕646号
重庆泰和熹食品有限公司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同类产品检测结果委托广告公司制作标签,广告公司在制作标签的过程中,将该产品的营养成分表营养素参考值填写错误,重庆泰和熹食品有限公司未对食品标签进行复核,使用了该标签。重庆泰和熹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生产并销售了辛家老店豆腐乳(香辣味,微辣)37盒,使用了错误标签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166.5元。当事人在事发后立即召回公告对产品进行了召回,并将召回公告提交给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6.5元;2、罚款5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6.5元;2、罚款500元。
500.00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8
2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5〕511号
重庆泰和熹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生产了香辣味豆腐乳即本案中辛家老店豆腐乳(香辣味)产品,并委托国鼎检测技术(重庆)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脂肪含量为0.6g/100g。重庆泰和熹食品有限公司依据该检测结果制作标签。2025年5月5日、9月15日,重庆泰和熹食品有限公司分别采购了53.6斤、35斤本地黄豆用于加工生产。因原采购黄豆与新采购的本地黄豆成分含量不同及两者投料占比不同,导致生产的豆腐乳营养成分出现变化。重庆泰和熹食品有限公司未对改变生产原料后的辛家老店豆腐乳(香辣味)进行营养成分进行检测,直接使用原标签,导致举报人购买到的辛家老店豆腐乳(香辣味)的脂肪检测结果(12.2g/100g),与标签标示值不一致。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后,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重庆泰和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辛家老店豆腐乳(香辣味)进行抽样检测。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产品的脂肪含量为1.9g/100g,脂肪营养成分含量超出允许误差范围120%标示值。重庆泰和熹食品有限公司掺入本地黄豆的产品销售了30罐,每罐销售单价22元,货值金额660元,违法所得为660元。当事人在事发后立即召回公告对产品进行了召回,并将召回公告提交给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60元;2、罚款3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60元;2、罚款300元。
300.00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0
3
秀林罚决字﹝2025﹞033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罚款
108630.00元
秀山县林业局
2025-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