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血压病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急救医学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临床药学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临床营养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临床皮肤性病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外科微创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分泌糖尿病研究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毅宁 | 注册资本:200534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126500004576017976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天池路9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6
(2025)新0102民初1034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12-25
(2025)新0102民初1034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3
2025-12-24
(2025)新0102民初1034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4
2025-12-23
(2025)新0102民初1034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5
2025-12-19
(2025)新0102民初1034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6
2025-12-19
(2025)新0102民初1088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吐尔逊古丽·托合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7
2025-12-18
(2025)新0102民初1034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8
2025-12-18
(2025)新0102民初1088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吐尔逊古丽·托合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9
2025-12-17
(2025)新0102民初1034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5-12-17
(2025)新0102民初1088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吐尔逊古丽·托合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2-10
(2023)新0102民初8991号
医疗合同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朱**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
2018-06-07
股东出资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海南亚欧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3
2016-11-17
申请公示催告
湖北东联航空线缆电器有限公司
公示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4
2014-09-18
(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5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更正
[广东]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5
2014-07-26
(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09号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深圳市南山区化建金属材料公司
裁判文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6
2013-09-29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深圳市南山区化建金属材料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1
2023-06-09
(2023)新0102执487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阿卜力孜阿卜杜热西提、希尔艾力阿卜杜热西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244050.86元
执行案件
2
2024-01-30
2023-02-07
(2023)新0102民初165号
辞职争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蔡*辞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4-01-30
2023-02-07
(2023)新0102民初164号
辞职争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马**辞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01-30
2023-02-07
(2023)新0102民初161号
辞职争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安**辞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4-01-30
2023-02-07
(2023)新0102民初158号
辞职争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吴**辞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4-01-30
2023-02-07
(2023)新0102民初163号
辞职争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冯**辞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4-01-30
2023-03-31
(2022)新0102民初564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58200.40元
民事案件
8
2024-01-30
2023-05-06
(2022)新0102民初568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5569.19元
民事案件
9
2024-01-30
2022-12-12
(2022)新0102民初169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82252.44元
民事案件
10
2024-01-30
2023-02-06
(2022)新0102民初292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阿卜力孜阿卜杜热西提、希尔艾力阿卜杜热西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36904.0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卫医罚(2025)13号
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
警告、罚款30000元整
3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乌鲁木齐市疾病预防控制局、乌鲁木齐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5-09-10
2
乌卫医罚(2025)12号
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
警告、罚款30000元整
3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乌鲁木齐市疾病预防控制局、乌鲁木齐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5-09-10
3
乌卫医罚(2025)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警告、罚款30000元整
3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乌鲁木齐市疾病预防控制局、乌鲁木齐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5-08-26
4
新卫医罚(2024)4号
2023年10月27日、10月30日、10月31日、11月2日、11月22日、11月27日、12月22日,2024年1月23日、1月30日、2月20日、2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张华龙投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时发现:1、2022年10月11至13日患者张纪平在急诊科治疗期间未体现充分的人文关怀;2、未及时转运抢救室死亡患者遗体;3、该院在疫情结束后为患者张纪平补开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三联单在医疗机构盖章栏未填写日期;4、该院在患者张纪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填表时间早于《死亡记录》中记录的死亡时间和实际死亡时间;5、该院未将2022年10月11日给患者张纪平做的床旁心电图报告单放入门诊病历中;6、该院在记录患者张纪平病历时入院记录中体格检查与专科检查记录内容不一致;7、该院在记录患者张纪平病历时《常规血制品临床输血申请单》、《常规血制品紧急输血申请单》中医师签名是电脑打字录入,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或者手签;《输血知情同意书》中医师签名是电脑打字录入,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或者手签,受血者和医师栏对应日期及时间没有填写,且患者性别记录为男,妊娠一栏记录为有,与实际情况不符;8、该院申请的2022年10月16日12:36:46神经内科一病区的会诊、2022年10月21日21:48:29血液科病区一病区会诊、2022年10月22日20:46:40临床药学研究所的会诊均未得按规定的时间完成会诊,相关会诊记录中相关内容填写不完整,医师签名栏无医师签字;9、患者张纪平病历中2022年10月24日病程记录中输血后评估记录相关内容没有填写,医师签名是电脑打字录入,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或者手签;10、患者张纪平病历中2022年10月28日的《抗凝治疗知情同意书》中患者签名处和日期没有签名填写;11、患者张纪平病历中2022年10月28日的《参保患者用药、检查、治疗自付费用同意书》中患者签名和日期没有签名填写;12、患者张纪平病历中2022年10月28日的《病危通知书》中家属/监护人签名和时间栏没有签字;13、患者张纪平住院病案首页中科主任、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栏医师签字为电脑打字录入,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或者手签;14、患者张纪平病例中2022年10月18日17:25、2022年10月20日00:04、2022年10月24日20:21(两份)出具的共4份核酸检测报告单中审核者签字栏均空白未签字。
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30000.0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4-09
5
乌卫传罚(2023)1号
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5.2.2,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警告;罚款7000元整
7000.00元
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4-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