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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盈程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天健注册资本:1077.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3123MA6Q0Q0W43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538号(光和大酒店4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09
2022-08-22
(2022)云3123民初841号
劳务合同纠纷
袁**、德宏盈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6-22
2022-02-25
(2022)云3123民初7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刘*、德宏盈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税稽罚﹝2026﹞9号
其他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决定对你公司错误填报从业人数,违规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少缴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罚款金额169,872.56元【(73,550.44+22,031.39+244,163.29)*50%=169,872.56元】。同时责令改正。
169872.56元
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2-03
2
石栾城罚决字﹝2025﹞第118-1号
2025年12月11日,石家庄市栾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陪同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盲”检查时发现,由德宏盈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林荫观澜府项目,未见土方开挖支护危大工程验收合格记录。德宏盈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罚款壹万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栾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05
3
浦建罚决字﹝2025﹞第000001号
当事人德宏盈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在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街道**村北**号实施了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2-23
4
石栾城罚决字﹝2025﹞第095号
2025年9月11日,我局接石家庄市栾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通过对移交材料的复核,并结合对你单位进行的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9月2日,石家庄市栾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时发现,由德宏盈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林荫观澜府项目,6#楼南侧卸料平台未经验收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投入使用,项目负责人宋俊刚未按规定现场履职。
罚款壹万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栾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9-29
5
石﹝井﹞城罚决字﹝2025﹞第001号
德宏盈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的林荫大院施工项目,发现18#楼悬挑脚手架悬挑端与锚固端未按1:1.25搭设,首层连墙件缺失严重。
罚款
20000.00元
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2-11
6
石栾城综罚决字﹝2024﹞第235号
由德宏盈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林荫书院项目道路泥土清扫不及时。该项目存在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五百七十四项第一小项
30000.00元
栾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0-17
7
石栾城综罚决字﹝2024﹞第﹝076﹞号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栾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7-29
8
浦综执罚决字﹝2024﹞第002018号
当事人*于2024年6月25日在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建设项目工地的施工现场实施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未保持整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1500.00元
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7-09
9
石栾城综罚决字﹝2024﹞第100号
2024年5月14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检查组巡查时发现,林荫书院项目存在以下问题:6#楼西北角基坑边坡局部坍塌。存在施工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六十五项第一小项
20000.00元
栾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6-05
10
石栾城综罚决字﹝2024﹞第097号
2024年5月14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检查组巡查时发现,林荫书院项目存在以下问题:5#楼施工升降机左笼出料口笼门电气安全开关失效。存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立即停止使用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三十一项第一小项的规定
10000.00元
栾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