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伊春市伊春区瑞景鑫森林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景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2MA19JKE47R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伊春区半山国际小区一期A组团地下车库A库116车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6〕78号
2026年1月6日,我局收到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伊春市伊春区瑞景鑫森林食品店经营的淘宝店铺“瑞景鑫特产店”宣传“野生五味子小兴安岭新货北五味子新鲜货山花极油好果泡酒料250g”产品带有“野生”字样,经过投诉人核实与尝试判断,此商品非野生。1月15日,执法人员依据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内容对伊春市伊春区瑞景鑫森林食品店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当事人表示无法提供佐证材料证明涉案产品为“野生”。经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为“野生”的相关资质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属于我辖区管辖,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1月21日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并指定执法人员李柏儒、贺斌办理此案,此案于当日开始立案调查。经过深入调查,此案违法事实已经查清,并于2026年3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在查办此案过程中,因不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未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2025年4月4日通过淘宝平台店铺“瑞景鑫特产店”发布“野生五味子小兴安岭新货北五味子新鲜货山花极油好果泡酒料250g”产品,广告内容带有“野生”字样,现场核查未发现涉案产品“五味子”。询问当事人,涉案产品为当事人在伊春市福瑞斯特森林食品有限公司进货的人工养殖产品,并非“野生”。涉案广告为当事人委托广州震声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广告费用120元。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现场笔录(2026年1月15日)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2026年1月26日),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内容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对淘宝平台“瑞景鑫特产店”线上核查广告截图打印件共计3页,证明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的具体内容;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涉案产品供货商“伊春市福瑞斯特森林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养殖证明1份,证明涉案产品并非“野生”;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供货商“伊春市福瑞斯特森林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1份,该供货商的销货清单1份,证明供货商资质以及进货来源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淘宝平台“瑞景鑫特产店”产品截图打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消除影响,删除涉案广告“野生五味子小兴安岭新货北五味子新鲜货山花极油好果泡酒料250g”的“野生”字样;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淘宝平台销售的产品“野生五味子小兴安岭新货北五味子新鲜货山花极油好果泡酒料250g”的后台数据截图2页,证明含有涉案广告宣传用语的产品“野生五味子北五味小兴安岭野生伊春产地发货野山花椒个大肉厚”的上架时间以及累计销量“9”;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淘宝平台销售的涉案产品的后台数据截图10页,证明含
罚款一百六十五元六角。
165.60元
-
2026-04-20
2
伊市监处罚[2023]33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1日通过淘宝网店“瑞景鑫特产店”销售椴树蜜时,使用了“具有滋阴润燥、补虚润肺、解毒、调和的作用。常用于肺燥咳嗽。体虚、肠燥便秘、口疮、水火烫伤、胃脘疼痛,还可以解乌头、附子之毒;常吃可以防治贫血、心脏疼、肠胃病等”、“提高人体免疫力”等虚假广告宣传用语。发布涉案广告期间,当事人共售出椴树蜜十二份(2罐/份)。含有涉案广告宣传语的椴树蜜产品详情页为当事人委托陕西斗笠实业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广告费用210元,双方未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经调档查询当事人为两年内首次发生此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项目; 证据三、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过程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对淘宝网店“瑞景鑫特产店”线上核查广告截图打印件共计六页,证明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的具体内容; 证据六、产品销售截图打印件一页,证明涉案广告发布期间椴树蜜销售数量; 证据七、广告费用票据,证明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费用。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罚款0.084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4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局伊美分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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