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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神福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玉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UPDYE35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民安北路25号之A栋2号、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花市监处罚﹝2024﹞64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07月21日注册成立,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根据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JCJD***********a)显示当事人所销售的创亿消防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CZ/ABC5,合格品,生产日期:2023.10.14,产品合格证标注“生产日期:2023.10”)经抽样检验,所检灭火剂充装量项目不符合GB4351.1-200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根据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JCJD***********a)显示当事人所销售的创亿消防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CZ/ABC3,合格品,生产日期:2023.9.26,产品合格证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10月”)经抽样检验,所检灭火剂充装量项目不符合GB4351.1-200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根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No.XF2400486),广东创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MFCZ/ABC3,生产日期:2024.3)经执法检验,检验结论为本次执法检验共检3项,其中有2项不符合检测依据(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的要求。不合格项目:1、灭火剂充装量试验;2、干粉灭火剂第一主要组分(磷酸二氢铵)含量。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JCJD***********a)、检验报告(№:JCJD***********a)和检测报告(No.XF2400486)后,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和检测报告的检测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所销售的42具创亿消防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CZ/ABC5,生产日期:2023.10)、210具创亿消防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CZ/ABC3,生产日期:2024年03月)和837具创亿消防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CZ/ABC3,生产日期:2023年10月)的售价分别为65元/具、39元/具和39元/具。涉案的不合格产品的总货值为43563元。当事人已召回上述批次产品,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从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并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36具创亿消防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CZ/ABC5,生产日期:2023.10)、210具创亿消防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CZ/ABC3,生产日期:2024年03月)和831具创亿消防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CZ/ABC3,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罚款56000元。
560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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