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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老农鲜生食品配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乐彬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4MA4G2R8W6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竹林小区(商龙大厦)新城路82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71号
2026年1月6日,本局委托湖北易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淮山药”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6年2月4日,本局收到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600068)。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淮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实测值为0.758 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0.03 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2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由超市负责人曹善友签收。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淮山药”在售。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该批次“淮山药”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6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曹善友进行询问调查。曹善友陈述:涉案“淮山药”系其于2025年12月24日委托货车司机从武汉白沙洲农贸交易市场代购,共采购30斤,进货单价为4.7元/斤,总金额141元;销售单价为5.5元/斤。由于系委托他人代购,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货凭证亦已遗失。案发后,当事人试图向供货商补充索取相关证照及检验报告,但遭对方拒绝,且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具体身份信息。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淮山药”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残留量超出GB 2763-2021标准限量要求,属于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该批次产品来源于武汉白沙洲农贸交易市场,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具体信息。涉案产品采购数量为30斤,进货总价141元,销售总额为165元(30斤 × 5.5元/斤),违法所得为24元(165元 - 141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综合以上,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24元。
5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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