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织金乾龙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赵辉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598375914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9-04
2017-08-03
(2017)黔0524民初2352号
承揽合同纠纷
织金县众恒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与贵州织金乾龙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678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应急罚〔2026〕非煤1号
2026年3月29日,织金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贵州织金乾龙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大梨树铝铁矿)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中采准工程的井巷、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如+1050北翼采场现状存在一条探矿巷,+1050南翼采场通风联络巷右侧存在采空区未上图)”。经调查,该公司井下+1050北翼采场现状存在一条探矿巷,名称为“1050北翼采场切割巷”、井下+1050南翼采场通风联络巷右侧存在采空区,名称为“1050南翼4号矿房采空区”,1050北翼采场切割巷于2026年3月4日开始掘进,检查当日,已掘进68米;1050南翼4号矿房采空区于2026年3月16日至3月28日采矿形成,面积为400个平方米,未及时在该公司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进行标注,导致该公司采掘工程平面图与井下实际巷道及采空区布置不符,且未针对未上图“1050北翼采场切割巷”及“1050南翼4号矿房采空区”采取安全措施消除。参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一、地下矿山部分:(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第3项:开拓工程和准采工程的巷道(1050北翼采场切割巷为准采工程巷道)或者井下采空区(1050南翼4号矿房采空区为采空区)与在检查时该公司提供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不相符合”,为此,判定该公司存在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中采准工程的井巷、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开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参照《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黔应急〔2023〕23号)第29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裁量基准,情节较重:(1)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消除自身发现的事故隐患,涉及1 项重大事故隐患,或者4项以上6项以下一般事故隐患的。(2)应急管理部门监督发现存在1项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这是织金县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3月29日检查发现的,符合第2项裁量标准,故裁量为“情节较重”。拟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2.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织金县安监局
2026-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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