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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县冰洁可食屋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平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8MA6KC0FH65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道大水平社区大水平社区出租房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元处罚〔2025〕20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有扣押的实物;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清违法事实,且未发现对他人造成损害,违法情节相对较轻,给予减轻处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执法原则,经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本局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刺柠吉特饮刺梨柠檬电解质饮料6瓶、白桃味苏打气泡水(汽水)2瓶、葡萄糖补水液1瓶; 2、处罚款人民伍佰元整(500.00元)。
500.00元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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