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河区艺兴隆装饰材料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建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2MA0P2JTH6T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佳美建材市场板材大棚7栋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6-22
(2020)内0202民初14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河区艺兴隆装饰材料经销部
丰*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5〕131号
2025年4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东河区艺兴隆装饰材料经销部在用的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情况进行检查,该单位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现场已责令该单位于2025年4月22日之前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2025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100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