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禾兴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小宝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6751668212C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一八四团轩辕路5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十师﹞应急罚﹝2025﹞12-15号
2025年12月12日,第十师北屯市应急管理局抽查新疆禾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发现6条问题隐患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十师﹞应急责改2025﹞12-15号,责令12月27日前整改,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隐患,1.生产车间、破碎车间均有电瓶车充电现象;2.部分配电箱内无开关标识、箱体、箱盖未接地及箱门未跨接,地面未铺设绝缘胶垫、进线孔洞未封堵、配电箱周围堆放可燃物、杂物、未配备绝缘手套;3.临时用电不规范、线路杂乱。4.现场仅使用干粉灭火器、一台小型移动柴油水泵、一处水井用于消防,周边无消防管网,厂区内未设置明显消防环形通道,消防能力严重不足;5.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6.生产车间一安全出口堵塞;
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第十师北屯市应急管理局
2026-01-07
2
十师市监处罚﹝2025﹞76号
和布克赛尔县184团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滴灌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没收不合格批次滴灌带49600米﹝货值金额:﹝2500*20-400﹞*0.08元=3968元﹞;2.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整﹞
7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3
十师市监处罚﹝2025﹞79号
和布克赛尔县184团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地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没收不合格批次地膜120卷﹝货值金额34559元﹞;2.没收违法所得壹元﹝1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5倍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捌拾元﹝34560*0.5=17280元﹞
1728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4
十师环罚﹝2024﹞10号
和布克赛尔县184团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第十师184团塑料制品公司地膜滴灌带厂建设项目位于一八四团团部,你公司于2018年建设1台辣椒打包机和1台电子汽车衡,2021年6月到2023年11月期间建设1间厂房和周围300平方米左右的水泥地坪,2024年7月14日新建设一块水泥地坪。该项目未建设完成,目前处于主体建设阶段。你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委托新疆中科同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第十师184团塑料制品公司地膜滴灌带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你公司的第十师184团塑料制品公司地膜滴灌带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第十师生态环境局审查批准,已擅自开工建设。
叁拾贰万壹仟元
321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生态环境局
2024-09-02
5
十师市监处罚﹝2024﹞018号
和布克赛尔县184团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没收涉案产品单翼迷宫式滴灌带30卷﹝货值金额:6750元﹞;2.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柒捌拾伍圆﹝3375.00元﹞
3375.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