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威信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威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6MACXJMMP7F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冠朝村岭一组中铁十六局泰和制梁实验室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和市监处罚〔2025〕58号
2025年6月5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当事人泰和县威信木业有限公司在用的特种设备(叉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特种设备使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及安全隐患:1、在用1台叉车(产品编号:G5AGH9005)未提供有效期内检验报告;2、未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3、未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效证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吉I市监特令[2025]第28号】,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安全隐患。2025年6月17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叉车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1、仍未提供1台叉车(产品编号:G5AGH9005)的使用登记证书;2、仍未提供1台叉车(产品编号:G5AGH9005)的检验报告;3、仍未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效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案件承办机构建议拟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叉车),并拟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