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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邢国虎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3MA17KY04XT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德惠市米沙子工业集中区(仁义公司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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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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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5〕62号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提供出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明、授权委托书。该公司使用的这台叉车未经检验合格。
2025年03月20日我局特种设备检查人员对吉林省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的1台叉车(制造号码:C32M-80265)未提供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叉车司机曹忠国未提供出N1证。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提供出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明、授权委托书。该公司使用的这台叉车未经检验合格。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第154项,符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下。”的“判断标准”,属于“违法程度” “较轻”的情形,依据“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 11.1 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标准”进行裁量。本案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识较深,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2 、处以三万元罚款(¥:30000.00元)。
3000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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