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红玲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4555710188R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涅阳健康路与竹园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阳光城2#楼109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2
(2024)豫1324民初638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侯**
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
镇平县人民法院
2
2024-10-22
(2024)豫1324民初49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
朱**
镇平县人民法院
3
2024-07-24
追偿权纠纷
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
刘*
唐河县人民法院
4
2024-07-08
追偿权纠纷
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
李*
唐河县人民法院
5
2023-06-28
(2023)豫1328民初3271号
追偿权纠纷
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
王**
唐河县人民法院
6
2021-07-02
(2021)豫1324民初2828号
追偿权纠纷
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
马*,郭*
镇平县人民法院
7
2021-06-17
(2021)豫1324民初2839号
追偿权纠纷
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
黄**,赵**
镇平县人民法院
8
2021-06-17
(2021)豫1324民初2838号
追偿权纠纷
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
冯*,王*
镇平县人民法院
9
2021-06-17
(2021)豫1324民初2833号
追偿权纠纷
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
郭**
镇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26
2021-07-09
(2021)豫1324民初2828号
追偿权纠纷
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郭*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9917.04元
民事案件
2
2021-07-29
2021-07-05
(2021)豫1324民初2829号
追偿权纠纷
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与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7-28
2021-06-29
(2021)豫1324民初2833号
追偿权纠纷
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与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396.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7-28
2021-06-29
(2021)豫1324民初2839号
追偿权纠纷
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与赵**、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564.6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7-28
2021-06-29
(2021)豫1324民初2838号
追偿权纠纷
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514.84元
民事案件
6
2021-06-29
2021-06-19
(2021)豫1324民初2832号
追偿权纠纷
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与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12-17
2017-10-09
(2017)豫1328民初2999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与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8-12-17
2017-10-09
(2017)豫1328民初2997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与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7-11-20
2017-10-09
(2017)豫1324民初2564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刘**、赵**等与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7-08-15
2017-07-01
(2017)豫1328民初1506号
追偿权纠纷
镇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与方昌*、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2023)21号
2023年1月17日,本局收到镇平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关于督办美邻河畔信访事项的函》,2023年1月19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建设的位于镇平县工业路与玉都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的美邻河畔商品房项目销售过程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房过程中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件的规定,涉嫌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向购房者收取不动产权登记费和天燃气初装费的行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3年2月8日立案调查。因案情复杂,本局分别于2023年5月8日和2023年6月7日申请延期核查,经局领导研究同意,进一步对当事人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向购房者收取不动产权登记费和天燃气初装费。1、当事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的规定,在售房过程中,以办证名义向个人住宅购房户收取不动产权证登记费560元/户,506户,应收80元/户,超收480元/户,计多收价款242880元,已退还421户,已退还202080元,仍有85户未退还,未退还金额40800元;2、当事人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件的规定,取消项目仍继续向购房户收取的“天燃气初装费”,已收取194户,每户费用2500元,合计违规收取485000元,已退还180户,剩余14户未退还,未退还金额3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多收价款727880元。2023年7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截止本局《责令退款通知书》的退款期限内当事人已退还多收价款652080元,逾期未退还多收价款75800元
1、对当事人逾期未退还的多收价款75800元作为违法 所得予以没收; 2、罚款35000元。
35000.00元
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