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鑫石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宗敏 | 注册资本:24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22686494809X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察布查尔县果尔敏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14
(2023)新40民终87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夏**,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鑫石工贸有限公司,张**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州税稽罚(2026)1号
1.未取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或取得的不合规发票用于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2021年4月52#收到伊宁市鑫韩汽配销售店开具的“劳务*修理修配劳务”发票,发票代码:6500174320,发票号码:09889447,发票金额2,686.60元,发票中纳税人识别号未填写;2021年6月82#凭证记载发生管理费用-办公费4,040元,未取得发票。2022年6月37#凭证发生管理费用-差旅费2,909元,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2160元(应调增3600*60%=2160元),管理费用-小车费7,740元均未取得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二十一条“第一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之规定,你公司未取得发票及取得发票不合规不允许在税前列支扣除,2021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726.6元,2022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80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不合规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2021年-202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明细表,以上资料共同证实你公司未取得税前扣除合法凭证及取得不合规发票用于税前扣除的税收违法事实。 2.业务
其他违法
20237.50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1-04
2
伊州税稽罚(2025)87号
1.未取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或取得的不合规发票用于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2021年4月52#收到伊宁市鑫韩汽配销售店开具的“劳务*修理修配劳务”发票,发票代码:6500174320,发票号码:09889447,发票金额2,686.60元,发票中纳税人识别号未填写;2021年6月82#凭证记载发生管理费用-办公费4,040元,未取得发票。2022年6月37#凭证发生管理费用-差旅费2,909元,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2160元(应调增3600*60%=2160元),管理费用-小车费7,740元均未取得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二十一条“第一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之规定,你公司未取得发票及取得发票不合规不允许在税前列支扣除,2021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726.6元,2022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80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不合规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2021年-202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明细表,以上资料共同证实你公司未取得税前扣除合法凭证及取得不合规发票用于税前扣除的税收违法事实。 2.业务
其他违法
20237.50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