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健波江中光仪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应斐 | 注册资本:124.155595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753272588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河姆渡镇翁方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姚应急罚决〔2025〕第000136号
根据群众举报,2025年7月1日,河姆渡镇应急管理站执法人员在宁波健波江中光仪有限公司总经理应斐的陪同下对企业的生产车间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厂一台台钻机转动轴部位未安装防护罩,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GB5083-202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6.1.5 以作业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均应设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的国家标准。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浙应急〔2024〕172号)第四十二条【处罚档次】一档: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1台(套)的;对应【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16000.00元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2025-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