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艳文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0099996724G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浏园安居小区40号楼04单元05层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1-20
执行异议之诉
无
齐齐哈尔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2
2021-09-12
执行异议之诉
杨**
齐齐哈尔市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3
2021-08-24
合同纠纷
无
马久文;齐齐哈尔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4
2021-04-11
(2017)黑0208执恢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无
齐齐哈尔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5
2020-08-30
履行法定职责
无
齐齐哈尔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6
2017-12-17
(2016)黑0208执352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胡*
马**,齐齐哈尔聚龙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7
2017-06-27
(2016)黑0208执35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胡*
马**,齐齐哈尔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聚龙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8
2016-09-29
(2016)黑0208执352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胡*
马**
执行文书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26
2023-12-28
(2023)黑0206执恢89号
物权保护纠纷
齐齐哈尔XX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6-16
2022-02-15
(2021)黑0208民初123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齐齐哈尔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05
2020-07-10
(2020)黑0202民初690号
执行异议之诉
马**与杨**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1-05
2020-12-04
(2020)黑02民终2913号
执行异议之诉
马**、杨**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15
2020-12-05
(2020)黑0202执恢199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杨**与齐齐哈尔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11-07
2020-06-10
(2017)黑0208执恢1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胡某与马某文、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200000.00元
执行案件
7
2019-12-30
2019-12-26
(2019)黑0203执52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胡**与被执行人马**、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04-30
2019-04-04
(2019)黑0202执异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满昌(案外人)、杨**与齐齐哈尔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04-30
2019-04-04
(2019)黑0202执异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梁少臣(案外人)、杨**与齐齐哈尔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9-04-30
2019-04-04
(2019)黑0202执异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金芝(案外人)、杨**与齐齐哈尔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建市监处罚〔2026〕98号
2026年5月,我局执法人员在查询黑龙江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时,发现该企业未按期限公示2023-2024年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6年5月18日,我局发布《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通知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及时年报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附拟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名单。截止2026年6月18日公告期结束时,该公司仍未改正,执法人员通过所有登记预留的联系方式均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
2026年6月执法人员到达其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生产经营的痕迹,也无相关用于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和从业人员,通过登记住所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证明已催告当事人及时改正,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黑龙江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未按期限公示2023-2024年年度报告且未改正的事实;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执法证截图,证明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事实。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