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孙建义制粉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建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9MA0NJJ4A0U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赤峰市宁城县大城镇瓦南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市监处罚〔2025〕173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5年03月09日共计生产该批次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土豆粉条500斤,可以提供生产加工记录。
经询问,该批次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土豆粉条生产成本为4.0元/斤,销售价格为4.2元/斤,每斤获利0.2元。当事人共计通过生产销售该批次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土豆粉条获利1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
(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六)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七)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九)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十一)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十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已经明示执行标准的食品;
(十三)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5100.00元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2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3〕109号宁
2023年3月15日,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加工的细土豆粉丝(生产日期:2023-01-06)、土豆粉条(生产日期:2023-01-06)进行抽样并委托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3年4月19日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6日分别加工了460kg该批次细土豆粉丝400kg土豆粉条,该批次粉丝、粉条的生产成本皆为10.20元/kg,销售价格为10.40元/kg,净利润为0.20元/kg,粉丝、粉条的总利润为172.00元。该批次土豆粉条加工完成后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七)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规定,系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172.00元;
2、罚款12000.00元。
12000.00元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