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福山液化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木松 | 注册资本:4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23123066114K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康平县胜利乡文华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18
(2022)辽0123民初1805号
追偿权纠纷
康平县福山液化气站
李**
康平县人民法院
2
2022-08-04
(2022)辽0123民初149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
康平县福山液化气站
康平县人民法院
3
2021-08-09
(2021)辽民申111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康平县福山液化气站
李**,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4
2020-07-13
(2020)辽0123民初80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叶**
李**,康平县福山液化气站
康平县人民法院
5
2020-06-30
(2020)辽0123民初80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叶**
李**,康平县福山液化气站
康平县人民法院
6
2020-03-11
(2020)辽0123民初80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叶**
李**,康平县福山液化气站
康平县人民法院
7
2019-11-22
(2019)辽01民终163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康平县福山液化气站
李**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19-04-18
(2019)辽0123民初14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康平县福山液化气站
李**
康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14
2022-08-18
(2022)辽0123民初149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康平县福山液化气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29
2021-09-28
(2021)辽民申1113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康平县福山液化气站、李**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14
2020-08-27
(2020)辽0123民初806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叶**与李**、康平县福山液化气站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4515.27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01
2020-11-25
(2020)辽01民终13119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康平县福山液化气站、叶**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10-10
2020-09-21
(2020)辽0123执967号
康平县福山液化气站、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5-07
2020-04-27
(2019)辽01民终16389号
康平县福山液化气站、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845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5-09-16
2015-09-16
(2015)康执字第6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康平县福山液化气站与沈阳百锦隆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5-05-21
2015-05-21
(2015)康民初字第10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康平县福山液化气站与李*、被告沈阳百锦隆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427.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康(县)燃罚决字﹝2025﹞第004号
康平县福山液化气站未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安检。
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检,未与燃气用户签订供气合同。
50000.00元
康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2-22
2
康市监处罚〔2025〕68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6月25日发布《康平县福山液化气站》(文件号:〔2023〕01)。任命张佳明为安全总监;任命秦凤霞为安全员。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2025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通过询问相关负责人及查阅资料,该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要求对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及考核,也未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及投资人身份证明各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康平县福山液化气站》(文件号:〔2023〕01)及安全员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康平县福山液化气站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3份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0.00元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