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固钢结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陆化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0323MA2N0QNK2E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新马桥镇蚌埠铜陵产业园宏业路92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9
(2024)浙0106民初1315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安徽永固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
2025-03-03
(2024)皖1282民初663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安徽永固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铁大桥(郑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界首市人民法院
3
2024-12-18
(2024)皖1282民初663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安徽永固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铁大桥(郑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界首市人民法院
4
2023-05-11
(2023)冀0229民初160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安徽永固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萧钢构(河北)建设有限公司
玉田县人民法院
5
2022-11-10
(2022)皖03民终375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
安徽永固钢结构有限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11-10
(2022)皖03民终375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3-01
(2022)晋0107民初77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安徽永固钢结构有限公司
昊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9
2022-03-31
(2022)甘09民终121号
追偿权纠纷
甘肃省定西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分公司、安徽永固钢结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0-28
2021-10-12
(2021)甘0902民初4321号
追偿权纠纷
安徽永固钢结构有限公司、甘肃省定西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分公司等杨*、甘肃省定西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9938.87元
民事案件
3
2021-03-25
2021-03-04
(2021)甘0902民初19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郝*与安徽永固钢结构有限公司、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3231.4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郴)应急罚﹝2026﹞97号
安徽永固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辨识出施工现场高空作业车可能与钢箱梁等物体发生碰撞使作业平台剧烈晃动将作业人员甩出作业平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 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一是专项施工方案不完善,未根据施工现场构件多,作业地点道路正常通行、车流量大的实际情况细化直臂式高空作业车喷漆作业专项施工方案,违反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7 年第 25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二是对现场高空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系挂安全带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对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不严,疏于管理,分包工程高处作业的工人未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导致郴州苏仙G4京港澳高速耒阳大市至宜章(湘粤界)段扩容工程“8·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安徽永固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经调查, 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一: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辨识出施工现场高空作业车可能与钢箱梁等物体发生碰撞使作业平台剧烈晃动将作业人员甩出作业平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违法行为二: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一是专项施工方案不完善,未根据施工现场构件多,作业地点道路正常通行、车流量大的实际情况细化直臂式高空作业车喷漆作业专项施工方案,违反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7 年第 25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二是对现场高空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系挂安全带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违法行为三:对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不严,疏于管理,分包工程高处作业的工人未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证。 证据组一:安徽永固钢结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该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证据组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郴州苏仙G4京港澳高速耒阳大市至宜章(湘粤界)段扩容工程“8·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郴政办函〔2026〕15号)、《郴州苏仙G4京港澳高速耒阳大市至宜章(湘粤界)段扩容工程“8·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证明: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安徽永固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事实。 证据组三:对安徽永固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化的《调查询问笔录》,对公司安全负责人张光明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安徽永固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事实。 证据组四:陆化、张光明的身份证、任命文件,证明其身份、职务。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属实。 1.违反法律: 违法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 违法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违法行为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该公司违反上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郴州苏仙G4京港澳高速耒阳大市至宜章(湘粤界)段扩容工程“8·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 2.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3.裁量基准: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
520000.00元
郴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