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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秀色可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丰玉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1MA49FNJ24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金子坝街道金子坝村硒都茶城13幢13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37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在位于硒都茶城的加工场所内制作包子馅料并销售。并在该处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但当事人在该处加工制作包子馅料作为包子的原料对外销售,非热食类食品制售范围。 当事人加工制作有7款包子馅料:葱香鲜肉、藤椒牛肉、五香腊肉、良心炒肉、香辣缸豆、盐菜腊肉、芽菜粉丝。制作好后按2.5千克/袋的规格用透明塑料袋或真空包装后对外销售,销售单价:葱香鲜肉为70元/袋(28元/千克)、藤椒牛肉为100元/袋(40元/千克)、五香腊肉为65元/袋(26元/千克)、良心炒肉为85元/袋(34元/千克)、香辣缸豆为45元/袋(18元/千克)、盐菜腊肉为60元/袋(24元/千克)、芽菜粉丝为45元/袋(18元/千克)。 至案发时,向恩施市包特香餐饮店销售葱香鲜肉66袋、藤椒牛肉14袋、五香腊肉5袋、良心炒肉28袋、香辣缸豆41袋、盐菜腊肉28袋、芽菜粉丝40袋,货值金额14050元; 向恩施市早膳好餐饮店销售葱香鲜肉15袋,藤椒牛肉2袋,芽菜粉丝3袋,货值金额1640元; 向阙发新销售葱香鲜肉16袋、藤椒牛肉2袋、良心炒肉7袋、香辣缸豆15袋、盐菜腊肉7袋、芽菜粉丝17袋,货值金额3775元; 向恩施市王晓玲餐饮销售葱香鲜肉5袋、藤椒牛肉1袋、五香腊肉1袋、良心炒肉2袋、香辣缸豆4袋、芽菜粉丝3袋,货值金额1000元; 向恩施市珍念小吃服务店销售藤椒牛肉1袋、盐菜腊肉1袋,货值金额160元; 向闰发琼销售葱香鲜肉82袋、藤椒牛肉3袋、良心炒肉28袋、香辣缸豆26袋、盐菜腊肉8袋、芽菜粉丝38袋,货值金额11780元; 向鲁晓荣销售葱香鲜肉60袋、藤椒牛肉8袋、良心炒肉11袋、香辣缸豆16袋、盐菜腊肉8袋、芽菜粉丝16袋,货值金额7855元。 向恩施市邓丰玉餐馆销售葱香鲜肉22.5千克、五香腊肉7.5千克、良心炒肉25千克、香辣缸豆10千克、盐菜腊肉7.5千克、芽菜粉丝12.5千克,货值金额2260元; 向恩施市良馅儿餐饮店销售葱香鲜肉22.15千克、藤椒牛肉5.85千克、五香腊肉18.8千克、良心炒肉10.85千克、香辣缸豆26千克、芽菜粉丝27.4千克,货值金额2673.1元; 向苏洪中销售五香腊肉2千克、盐菜腊肉0.4千克、芽菜粉丝4.75千克,货值金额147.1元。 当事人经营上述包子馅料的货值金额为45340.2元,同时本局扣押五香腊肉33袋,良心炒肉145袋,香辣缸豆22袋,盐菜腊肉26袋的货值金额为17020元,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包子馅的货值金额合计为62360.2元。按照当事人陈述的“纯利润为25%”计算,违法所得为11335.05元。 同时查明,当事人生产场所从事包子馅制作的工作人员高友菊和廖艳菊,其中高友菊未取得健康证即上岗工作,廖艳菊的健康证于2026年03月27日已过期未进行补办。 另查明,当事人操作间环境脏乱差、无三防设施、未进行合理分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包子馅儿制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第一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同时,综合考量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涉案产品:五香腊肉33袋,良心炒肉145袋,香辣缸豆22袋,盐菜腊肉26袋; 2.没收违法所得:11335.05元; 3.罚款8000元。 (二)当事人生产场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从事食品加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当事人操作间环境脏乱差、无三防设施、未进行合理分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上述三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产品:五香腊肉33袋,良心炒肉145袋,香辣缸豆22袋,盐菜腊肉26袋; 3.没收违法所得:11335.05元; 4.罚款8000元。
8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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