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苔菉镇庄玲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庄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22MA33M6ME6X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连江县苔菉镇后港村西南33-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连市监处罚[2024]黄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的规定,涉案积分宣传卡上规定的活动内容,构成了消费者与当事人达成合同的要约部分。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拍卖须知或者特别约定、销售推介、服务单据、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购物凭证、数据电文、电话卡、短信息、因特网页面中的条款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的规定,商业广告中的条款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当事人在散发的积分宣传卡中标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有下列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十一)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的规定,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警告|警告|罚款(30元)|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0.00元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