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脉山泉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代燊玲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5MADN4PM018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崔碾村桥西2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淄市监处罚〔2025〕158号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饮用水,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王西跃、郭强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山东银脉山泉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DN4PM018,住所:临淄区金山镇崔碾村桥西200米;法定代表人:代燊玲。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 202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银脉饮用天然山泉水未标注执行标准,标签配料标注的天然山泉水与其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项目明细饮用纯净水不符。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 2025年7月24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饮用水的行为正式立案。
本案经案件承办人进一步调查取证,现查明:山东银脉山泉水有限公司于2024年06月04日成立,2024年11月06日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637030501203,生产许可类别:饮料;类别名称:包装饮用水;品种明细:饮用纯净水。202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标签标注商品名称:银脉饮用天然山泉水,配料:天然山泉水,水源地:淄博刘征水源地,净含量350ml,数量617瓶,另发现有净含量18L的银脉饮用天然山泉水,标签标注情况与350ml一致,数量320桶,上述两种产品标签均未标注执行标准。当事人成产的上述饮用水水源来自生活管网用水,当事人没有独立的水井用于取水。当事人主要生产18L规格的大桶水,包装桶循环使用,2025年7月22日生产的18L规格的大桶包装饮用水数量420桶,售出93桶,当事人公司员工办公室自用了7桶,剩余的320桶被我局扣押,出厂价格3元/桶,提交了2025年7月22日的送水明细。当事人生产的350ml/瓶的小瓶银脉天然山泉水主要是用于业务推广时的搭赠,当事人刚开始做桶装水,为了打开市场,在销售大桶水的时候免费搭赠送客户小瓶的350ml的水,2025年7月22日生产了350ml 的小瓶水800瓶,销售大桶水的时候送出去了170瓶,加上当事人员工工作过程中饮用一部分,剩余的617瓶被我局扣押,小瓶水成本价0.5元/瓶。当事人于2024年10月份刚开始投产水时让广告公司设计了包装饮用水的标签,18L大桶水的标签有1000张,350ml小瓶水的标签有2000张,到货以后发现标注的内容不对,没有执行标准,当事人就把标签放到了物料库,重新制作了新的标签。生产过程中,因新来的员工由于不知道相关情况加之企业管理不到位,将有问题的标签用于包装水的生产,得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后,当事人把库房中不合格的标签予以销毁,销毁了大桶水标签500张,小瓶水的标签销毁了700张,除了2025年7月22日生产的18L的和350ml的包装水外,期间使用错误标签生产的18L大桶水有80桶,350ml小瓶水错误标签的生产了500瓶,具体是哪一批次用了错误的标签,无法查清,当事人生产记录上只体现了生产数量,没有对标签的具体信息进行记录。当事人在得知生产的饮用水标签不符合规定之后进行了整改,采取了公告召回措施同时联系客户召回产品,18L大桶水的水桶都召回更换了合格的标签,但350mL小瓶水未能召回相关产品。
调查认定的事实:山东银脉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饮用水涉案货值2150元,违法所得519元。
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饮用水食品标签未标注执行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饮用水标签品名标注银脉饮用天然山泉水,与其取得许可饮用纯净水不符,该行为不符合GB7718-201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关于“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320桶18L/桶以及617瓶350mL/瓶的包装饮用水;
2、没收违法所得519.00元;
3、并处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